十年前,曾花五百元(※新台幣),資助掉了包包的路人幫他回家。這五百元也不是直接給,而是跟對方前往北車途中,支付了公車錢,並跟對方到了北車,直接在窗口買票,並將剩餘零錢全部給了對方,目送對方進火車站。
這五百元非常值得,至今受用。
對方在濟南路二段與臨沂街交叉口附近碰巧遇到了某檄。當時某檄在那附近工作,午休溜出去晃蕩,本來只是問往汐止跟平溪大方向在哪裡,追問之下才知道對方打算直接從臺北市『走回(位在臺北縣)平溪(的家)』,想說只是車錢沒什麼,就幫個小忙而已,順便送他去搭車。
前往北車時沿路閒聊,對方是個做工的老實人,到台北工作丟了包包,裡面有證件有錢跟其他,已掛失但沒有其他手段無法回家,才想說一路問方向走回家。既然是做工的人,就聊工地的事情。
跟工地不熟,幾乎是全程聽對方在講,聊天過程中提到了:「如果生活辛苦到在工地也做不下去的時候,工人可能會選擇跳下去,跳下去還活著基本上就賺了。」
某檄聽到當下超級超級震驚。
對方解釋了原因,因為跳下去死了家屬就有建商理賠,但這種建商理賠會因為人已經走了而有額度上限(喪葬,撫恤金),但如果是跳下去活著但沒死,會產生大量醫療費用及撫卹,活得越久越賺,比氣長。
解釋的過程中,超驚嚇,臉基本上就是∑=口=|||
對方順勢說了下去:那你認為開貨車的開砂石車的,為什麼撞到人要輾第二次了吧。
…嗯,我懂了。
(確保出事後的理賠上限額度不會繼續拉高,賠給死人家屬比起賠給還有呼吸的人賠得少)
我還記得我跟對方搭著公車到了北車,帶著他去火車售票窗口買了他指定地點的車票。刻意用五百元紙鈔買票,找回來的零錢全部給了對方,看著對方進站。對方本來想交換聯絡方式還錢,但我拒絕了,我認為未來應該也不太有機會碰到面了,請對方有能力就捐款捐出去就好,不用歸還。算是一個非常受用的一課,用五百元買都嫌便宜。
想起來了,為什麼對方會聊做工的事情,對方想要作為支付車錢跟幫忙的回禮。他是個老實人,不是不願意受到這樣的資助,而是超老派作風,認為可以靠雙腳走路回家就走路回家,完全不認為這是需要跟人討要或尋求幫助的事。
這件事算是讓某檄大開眼界,同時也意識到:離開家門之後的危險能避就避。
當人命可以用金錢(賠償)衡量且說得雲淡風輕,這種處事態度令人敬畏。甚是感謝對方這一席話,至少更懂得閃避路上跟工作期間可能遭遇的危險,有命才能做很多除了死掉以外的其他事情。
自己做過跟危險比臨的工作過(某間完全不符合安檢的加工肉品出貨部),當時就會對後來入職的人提到安全最重要,那是屬於我個人價值觀「人命>>>>錢重要」,錢只是賺多賺少罷了,有命才能可以學習跟體驗人生。
延伸的部分就是路上離危險遠一點,能閃多遠就閃多遠,那種行人霸王條例,誰信誰去,某檄沒多條命陪玩。現實生活中,更多狀況是,對方根本沒有要賠的意思(沒錢賠/有錢也不願意賠,損失最大的就是遭撞的人),何必跟自己過意不去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